發布日期:2022-07-15 點擊率:57
長期以來,專利改革的主題引發著生物制藥產業和高科技產業看法上的分歧。完全不同的商業驅動力很大程度上要歸咎于這種脫節。當一個人認為一種藥品通常的生命周期超過10年,而某種電子設備的生命周期不到一年時,在禁令上兩個極端相反的看法是可以理解的。同樣,一個專利可能應用于一種特定的藥物,然而,一部蜂窩電話平均就要有數千項專利,使得許可的爭議和解決對各方的底線有不同的影響。自從美國最高法院去年以eBay決議中制定的4步測試對禁令提供附加的確定性以來,專利改革的根本障礙已經得到了排除。事實上,禁令不屬于目前立法提議的組成部分,并且許多人對2007年將是一個專利改革年持樂觀的態度。隨著同樣的提案即將引入眾議院(H.R. 1908)和參議院()并獲得兩黨聯合的支持,這一前景看來也是有利的。
然而,在過去的十年中的專利改革總是聲勢浩大地開始而以幾次方的失敗告終,最近的一次改革就是2005年專利改革法案。同時,專利之爭有可能削弱很多全球最大的技術公司(如微軟、RIM、蘋果等),它們對創新起到抑制作用,并且要承擔風險。大部分專利之爭的根本原因是專利質量低劣,加之只有有限的資源來應對專利有效性和訴訟濫用的挑戰。這些問題,以及“不實用”或“專利釣餌公司”的商業模式,已經刮起了技術產業完美風暴。所有這些事物正變得不相上下,預付成本和針對受質疑的違反要求權進行斗爭而造成的分心,要比解決問題所需要的成本還要大—并且專利釣餌公司知道“解決問題的底線”。還好的是美國高等法院最近的決定駁回了在KSR中的顯而易見性測試。Teleflex有能力抵制甚至更多的不確定性和被牽涉進去的風險。在未來兩到四年內,極有可能是法院而不是任何立法方面的改革才能設法對易而易見性問題加以斟別。
本質上,質量低劣的專利已成為從事商務和創新的一項“重負”。與此同時,美國專利商標局(PTO)也充斥著關于損害的申訴文件,而法院也有大量損害案件。要保護擁有發明權的技術公司面對的PTO卻積壓未辦著遠遠超過了4年都處理不完的事情,這往往比采用受質疑的技術的產品的生命周期更長。此外,公共技術公司也會被卷入拖延多年的案件中,為客戶、投資方和員工等等增加了不適當的風險和不確定性。在一個已經確定的技術專利權的公司中,一種“如果東西還沒壞,就別去修它”的心理可能開始出現。能取代過時技術的新的發明和新的技術會帶來不適當的商業風險和不確定性。隨著時間的推移,這將會抑制美國國內的創新,并使美國的公司更容易受到海外競爭的影響。
做中國的榜樣
增長的核心以及(在某些情況下)國內技術行業的生存,尤其是隨著遠東地區的低成本司法權限的不斷出現,要保護和利用知識產權(IP)。特別是中國才開始頒布各項IP法律及執行措施,西方的表率作用十分重要。然而,如果認識到美國和歐洲的專利制度處于混亂之中, 要把尊重知識產權和知識產權所有人的規則注入到這些地區就變得極端困難。沒有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利用,美國國內技術行業有什么可持續的競爭優勢呢?是勞動力?是成本?還是美國國內市場規模和增長?當然,對于美國國內工業來說,把實際上所有的設計和制造轉移到國外的經濟意義與日俱增。像微軟與AT&T的案例就絕對威脅到美國國內軟件產業的生存能力, 在微軟公司的特權被確定之前,就突顯美國所面臨的困境。
雖然禁令補償不再是熱點問題,當前立法改革的努力在于尋求提高整體專利的質量,提供有效可行的方案來解決受爭議的專利有效性,并確保專利賠償金能反映專利的經濟價值。當前立法提議的一個重要原則是,要有利于技術部門進行授權后的復審、優先技術的提交及賠償責任的限定。在目前的法律中,尋求受爭議的專利有效性和可強制執行能力有兩項可能的追索權。首先是請求由PTO進行的專利復審,這樣做既麻煩又低效。
其次是訴訟,這樣做成本高昂并消耗資源。所提議的改革立法為利害關系方提供了授權后重審的程序,如果有實質性理由相信被爭議的要求權繼續存在,有可能給請求方帶來重大經濟損害,請求方已經收到了所謂的侵害通知,或者是專利所有人書面的同意(即所知的“第二窗”(second window)),任何利害關系方(專利所有者除外)要在專利發布或重新發布(即所知的“第一窗”(first window))的12個月內,提交一份“撤消申請”。
為了限制對這種新規定的濫用,立法草案既會阻止第一窗也會阻止第二窗的連續的申請,并且禁止在后復審期間被提交到法庭的要求權由當事人再次重復申請??傮w而言,通過提供附加的追索權和對受爭議的專利有效性進行詳細審查,授權后審查應當有助于提高專利質量,這也將促進所有的公司對他們提交的專利申請進行更加認真的審查。結果低劣質量的專利將更少,損害案件會較少,而且對大家來說都有了一個更高水平的競技場。
所提議的立法中的另一個部分旨在解決低劣專利質量問題,那就是由各當事人提交在先技術。在根據權利提出的要求權發明的主題中,這種想法本質上使第三方當事人可能對主題更有了解,從而把與在先技術相關的信息提交到美國PTO。在某個特別的誘餌瞄上他們的時候,這會使得技術公司彼此之間互相支持。
立法限制賠償金
在這一改革提議中,技術部門另一種可能的策略旨在限制對受質疑的專利的經濟價值的賠償金。在一個行業中,差不多有數千項專利可能適用于某種定價在1000美元以下的產品,這種產品具有極薄的利潤,任何針對某項特殊專利的合理的版稅費進行澄清的努力都會受到歡迎。此外,在目前的法律中,對故意侵害的定義(為了判給三倍賠償金的目的)實際上是阻礙各當事人對已發布的專利進行復審,以確定某項專利是否存在。
立法中所提出的變化將承認一種“誠信”(good faith)保護,它寄予專利持有者額外的責任,讓他們用已經獲得專利的知識來證明被復制的專利屬于故意侵犯。雖然兩種把賠償金限制于合理范圍的努力在目的上是可敬的,在此難處是要就事論事,由各個技術公司所接受的真正賠償尚要拭目以待。
那么還有什么不足呢?對較小的發明者有了更多的支持,特別是資金援助有助于他們挑戰大公司并對他們的專利進行保護。至于微軟、蘋果、惠普和其它的公司所組建的專利公平聯盟,顯然還不足夠,這是因為他們所投入的全部支持是在法例草案的標準水平之下。
此次改革是否成功在此一舉,PTO、法院和預期獲得專利授權的人已經在要求提供更好的專利應用和專利。這為從事技術的產業提出了把盡職調查放在首位的責任要求, 這與Semiconductor Insights在它自身的客戶中所看到的是一致的?,F今技術領先的公司重點放在生產專利上,他們的方式不只是確保從專利局發布專利,而且巧妙編織從各種終端產品中可測的專利要求權,并且更為小心謹慎地進行在先技術調查。
作者:Semiconductor Insights公司營銷和采購副總裁Jenn Markey
Semiconductor Insights公司IP Insights副總裁Mike McLean